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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附从性质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的,随主合同消灭而消灭,在成立上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
保证合同是附从性质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的,随主合同消灭而消灭,在成立上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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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合同分为:债权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常见的有诚实保证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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