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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
保证合同是附从性质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的,随主合同消灭而消灭,在成立上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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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对于一般的合同经过公证的话,其效力是其他合同无法比拟的,唯有公证的合同效力最高,所以经过公证的担保合同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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