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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悔如果是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后悔能要回来,如果已经办理登记手续一般不能要回,但是受赠与人同意的除外。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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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悔能要回来的具体有如下4种情况: 1、房产赠与已过户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未过户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 3、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 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4、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房子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 (2)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可以撤销赠与,要根据法律事实和规定确定。1、房屋赠与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房屋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不可撤销;2、如果是附义务房屋赠与合同,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房屋赠与;3、因房屋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后悔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要回来,首先赠与的房屋不是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然后赠与的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最后,房产受赠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赠与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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