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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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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公司人员属挪用资金罪,国家工作人员属挪用公款罪。2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第3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罪也属“数额较大”,但量刑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为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超过3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公款数额超过100万元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物品,数额超过50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其他严重情节。
挪用公款5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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