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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1_公司人员属挪用资金罪,国家工作人员属挪用公款罪。2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挪用公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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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基本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3年11月13日)〕167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挪用公款罪(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二)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规定,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公款、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不仅要看形式,还要从本质上把握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督,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以个人名义借款还款的,应当认定公款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不仅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还包括超出职权范围的决定。谋取个人利益不仅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实际未获得的情况,还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得个人利益的情况。个人利益不仅包括不正当利益,还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利益应该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四)挪用有价证券和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挪用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性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金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金额确定。(五)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性质的,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挪用公款的情形。归还个人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六)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和企业行为性质的,申报注册资本是为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成立公司和企业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七)挪用公款后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行为性质的,挪用公款后未投资人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罪的主观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相关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反映,未归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户上反映,且未归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挪用的公款,拒不归还,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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