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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税,与是否闲置无关。房屋建成已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末取得产权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申报计征;暂估入帐的...
需要交税,与是否闲置无关。住宅建设已经交付使用,未结算或最终获得产权的,应根据预算书和建设工程借方馀额高的原则暂时估计入账申报征收房地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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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支付房地产税。安置房是移动住宅,这种房地产的配置对象是特定的移动住宅,这种买卖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还受到当地政府政策的制约。因此,安置房的交易与一般商社的交易不同。但是,安置房属于保障房,现在不属于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如果搬迁居民想转让或租赁住宅,必须取得住宅生产证,满5年。5年后房子不交易的话就没有必要缴纳房地产税,但是交易的话就别说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有部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与国土部门认定书上的面积不相符,经查证,一些“没有利用的荒地”在申报时被忽略了。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占地面积中含没有利用的荒地,荒地没有任何收益,所以就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新修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应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939号)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0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对企业尚未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经企业自行申报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都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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