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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中的效能中止是否会被中断?

2025-01-03
申请仲裁期间,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后,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自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和技术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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