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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元。...
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 反请求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等) 反请求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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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调解并不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由此可以看出,仲裁与调解相比,有更强的司法保障力。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xxx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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