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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您爷爷去世后,没有有效的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继承。您爷爷的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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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公房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公房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3)原承租人的父母等。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当然,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你爷爷对该房屋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对这个房屋来说,不是你爷爷的财产,你爷爷去世后是不发生继承的。按照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的。 1、可以通过向单位提出申请,对承租人进行正常变更; 2、你爷爷只对房屋享有使用权,该房屋并非个人财产,单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3、你奶奶去世之后,你们有权继续居住。因你们是房屋内同住的人,有权继续居住并且申请变更承租人。
死亡房屋的继承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如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2、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房屋由第一继承人共同继承。具体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所有继承人都需要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如有争议,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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