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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材料应提交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执行合伙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决定书或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登记前必须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的。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1)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申请书;(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印章、公告原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登记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企业名称的登记包括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撤销登记等。 企业名称登记既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需要,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企业名称的转让应当与营业一起转让或者在营业终止的情况下单独转让。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预留登记)是指企业的发起人,预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其名称登记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行为。该项登记目的有三:其一,有利于保持和维护企业筹建、成立前的宣传广告等活动所形成的无形价值。如果没有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在开业登记时发现拟订的名称不合法、不恰当或不规范,而不得不更改原拟订的名称,就会使企业的筹建活动、宣传活动的价值减损;其二,有利于保障企业的顺利设立,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规模大、筹建周期长的企业来说,在设立过程中就需要在企业章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立过程中的必要的民事活动、财务文件等方面使用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在开业登记时,才被登记机关告知其原拟订的名称不可以使用,就会影响企业的设立,耗费企业的时间、精力去更改企业名称,并在相关文件上进行更改,从而耗费社会资源;其三,是为了保护企业在外地的名称使用专用权。由于企业发起人预先申请名称登记时企业尚未成立,所以名称预先核准实质上是名称使用优先权的登记。企业通过名称预先核准而取得的优先权具有时限性和用限性。所谓时限性是指名称优先权只在法定的保留期内具有优先权的效力。在保留期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犯。所谓用限性是指名称优先权使用上的限制,即在保留期内不得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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