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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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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和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和受托资格证明; 四.所有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书或身份证明。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名称;(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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