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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不能简单地说是否可以兼得,只能说赔偿和赔偿并不冲突。工伤赔偿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法律关系,二都并不冲突。2、如果是...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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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你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你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规定规定了赔偿后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发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认定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期限可先后主张或同时主张权利。
根据你的陈述:1、你亲人的死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2、你亲人依法不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3、单位与你亲人在财产上存在纠纷,由于你亲人已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可以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继承人既享有继承权,同时也要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义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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