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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责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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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XX组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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