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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在六年前收取加班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
个人在职期间可以追讨六年前的加班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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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劳资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在劳动纠纷处理实务中,各地实行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一般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需制作工资支付表,并保留一年或两年,在规定时限以外的,由劳动者提供举证,所以,劳动者追溯五年以前加班工资的,需劳动者提供五年以前的工资支付记录以及考勤记录。
个人在职期间可以追讨六年前的加班费,与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起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个人在职期间,可以追讨自己六年前的加班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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