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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1、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然后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2、失业保险登记由本人办...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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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可凭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可凭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所)办理失业证明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2、持相关证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申请登记手续。注:超过60天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今后每月必须在11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核20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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