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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1、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然后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2、失业保险登记由本人办...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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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携带的处理证明书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费申请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明书、2张1英寸照片(有失业证明书、劳动手册的请携带)(2)从失业日起30天内本人持有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町(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明书或者恢复失业身份手续。(3)持有相关证明书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登记手续。(4)超过60天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一、办理材料:《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入职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失业证用》。二、办理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必须本人持身份证等以上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三、参照《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所)办理失业证明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2、持相关证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申请登记手续。注:超过60天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今后每月必须在11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核20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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