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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要求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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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备要件。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而无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方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矛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况。 (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行为一个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一果,这是大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通常造成患者当前人身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自身原发伤病、患者对疾病诊治的延误因素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参与。在这类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错行为作为多个原因力之一,可能只起了部分参与作用。而本例如果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既有新生儿的脑损伤,又有产妇因羊水栓塞而死亡,则呈更为复杂的“多因多果”的因果关系形式。 专家鉴定组凭深厚的医学造诣和丰富临床经验,对整个医疗过程、诊疗行为及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转归过程、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多多因一果的案件,先要理出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各种可能的因素,再综合分析医疗过错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单独存在,还是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如果确认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确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再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在多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其他因素的存在,与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并不矛盾。 2、“间接”因果关系也应当予以认定 现在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有直接因果关系自不必说,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就此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责任。 所谓间接因果关系,多为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起诱发、扩大、加重的作用或者对提供生存和治愈的可能预后起负面的作用。虽然只起了间接作用,但毕竟是造成损害后果不可缺少的适当条件,尽管这种原因力不是直接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一般因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判断医疗责任的,医方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 3、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多是“法律因果关系” 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确定事实因果关系自然更好,但是鉴定中不要求脱离医学科学发展和当前人类认知水平的现状,去追求确定其本质的必然联系,给出绝对准确、可观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因为现实中有医疗过错、又有人身损害事实,就一概认定二者必定有因果关系。同样医疗过错行为能导致同样损害结果的时候,即须判定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认定的过程如下:1。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确定,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由当事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确定后,人民法院统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和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当受理。3、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受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后,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鉴定申请人缴纳鉴定费。一般来说,鉴定费由申请人提前支付。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具有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5、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所有检验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召集双方进行听证。6、鉴定期限,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开始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件。
1、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3、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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