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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拍卖,绝大多数为强制委托,其中绝大多数又为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不动产,以清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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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产流拍的规定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1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2、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3、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3次拍卖。 3、第3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3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3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关于买的房子被法院拍卖应当如何处理,购买二手房,支付了13万多的购房款,还缴交了12万多的房贷款,才发现房子早就被抵押,还被法院拍卖了。近日,梅州市兴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罗某、邓甲、邓乙返还买方陈某、廖某夫妇购房款25万多元。 据了解,罗某与邓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邓甲和邓乙,两人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邓某名下的兴宁市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即涉案房产)归邓甲和邓乙共同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12月,邓某为了向银行借款,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 2013年11月,陈某、廖某夫妇在不知罗某与邓某已经离婚,且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与罗某及其子女邓甲、邓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46万元,邓某此前向陈某夫妇借款5万元抵扣购房款,另外陈某夫妇一次性支付8万多元,其余款项均为房贷,由陈某夫妇逐月转账到邓某缴交房贷的账户上,至2015年6月,总共缴交了房贷款12万多元。2013年12月,罗某及其子女将房屋交付给了陈某夫妇。 因借款人邓某违约,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后进入执行,于2017年4月将该房屋拍卖。此时,陈某夫妇才得知在自己购买涉案房产前,该房屋已经被抵押,现在还被拍卖了,两人遂将罗某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涉案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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