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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一般会判给房产证上的产权登记人,如果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房屋的权属,按照证据证明的情况判决。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是登记,...
许多人考虑到购房资格、银行信用政策和税金成本等多种原因,以他人的名义购房,以他人的名义登记住房,自己实际享有住房所有权。“借名买房”通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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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借名买房,所以一般情况下,借名买房是可以的。但由于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他经常有政策限制购买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没有资格购房,为了取得房产,以有资格购房的人的名义购买,那么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诚信原则,也违背了国家政策要达到的调控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效。此外,由于他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名买卖是有效的。当然,如果你的房子不能证明是借别人的钱买的,是自己出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买卖合同有效,所以保留借名人出资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认定为:自愿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为有效。依法建立的借款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由于实际投资者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实际投资者只对房屋享有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借名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在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结果截然不同。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分别针对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合同的明确了处理原则。根据该两条规定,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房合同,法院会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与区分,满足下列条件的借名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1)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 (2)当事人明确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3)登记人并非通过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此类借名购房合同因不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从而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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