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因建设确需学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照原面积和用途优先就近重建,归还产权,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活动。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校。配套建设的学校可以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自行办学的,应当按照免试就近和不收学杂费的规定优先满足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拨付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城镇学校扩容,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办学标准。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应当合理设置教学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7人已浏览
947人已浏览
2,197人已浏览
6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