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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 首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法律不禁止。一般担保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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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债务”指主合同纠纷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并且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法律起源:该项权利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优帝一世时期。在这之前,古罗马法由于过分强调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选其中之一而请求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关系,如同共同连带债务人。加之,古罗马的“证讼”有更改债的效力(即在债务人有数人时,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人诉请履行,而其他债务人在证讼后免予负责),所以纵使债务人尚有支付能力,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实现,一般仍先对最富有的保证人起诉。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四)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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