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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全文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
服务事项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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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1]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而制定的。2013年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公布,自引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具有项目核准职能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应的《服务指南》。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对这部管理办法应该有了大致了解。这部针对外商的的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外商在我国的商业活动有极大助益。在此小编提醒有需要的朋友,要详细了解这部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则,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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