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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合伙人被强制除名的情况

2024-11-30
去年,孙某兄弟俩和万某共同出资20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食品超市,其中万某出资10万元,孙某兄弟俩各出资5万元。孙某兄弟俩负责具体业务。 一年多后,该超市赚取了10万元的利润。按照当时的合伙协议,万某分得了5万元的红利,孙某兄弟则每人分得了2.5万元。孙某兄弟俩认为“万某不会经营”,将万某的投资从超市提出并将其除名,不让万某到超市上班。 然而,万某认为这是一项滥用权力的行为,并向法院起诉孙某兄弟俩。孙某兄弟俩则认为这是三人的事,不应到法院起诉。他们认为,合伙企业是他们三人的事,不应由单个股东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该法第50条规定,如果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合伙人可以一致同意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从本案来看,万某并未出现上述规定被除名的行为。孙某兄弟俩将万某除名,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万某。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孙某兄弟俩的除名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万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除名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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