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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此方式不利于买方,一般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买方要负担商业风险、积压资金,实际...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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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一般认为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分期”是指买受人将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前或与之同时,买受人已支付了首期或多期款项,则余下的分期至少还有两期。按照法律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不得约定即使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以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使用费。针对使用费数额标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九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同时,若双方约定了扣留已受领价金的条款,应对其进行公平性审查。被扣留的价金数额应以标的物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之和为限,双方约定的扣留数额超出以上限额的,有失公平,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体要件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坏,必然造成国家贸易秩序紊乱,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动摇信用证制度的根基。同时,信用证诈骗行为往往使银行、公司、企业等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 客观要件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主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司法解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证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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