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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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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行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不会引起争议。 另一种是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因为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较之第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事实上难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学者对其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对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事实和法理上加以论述。 目前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抢注、视框链接和设置元标记三种。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1]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包括: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标志行为,即经营者使用虚假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使用与其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引起误解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进行误解的虚假表达。 (3)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利用财产或者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贿赂,以回扣等他人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制搭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三种类型,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销售高质量、高价格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行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8)滥用行政权利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因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干预市场,妨碍合法的市场竞争;也是指在经营主体之外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的作用下,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传播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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