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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三十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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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境内机构应先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现场填写)、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银行打印业务登记凭证给企业留存。投资资金汇出时,企业须持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对外业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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