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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三十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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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以及境外投资外汇备案,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三十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注:2.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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