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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一)过渡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公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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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征收营业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入依法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一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二)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四)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停产停业3个月支付一次性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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