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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防范关联交易风险要做到:相关公司担保事务标准化,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关于各类告贷担保,榜首,应经过贷前查询、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相关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关于确属相关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相关担保虽有必定缺点,如不能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优点是能够防止相关企业之间经过转移财物、利润来躲避债款。因此,在详细实务中银行仍是能够承受相关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告贷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供给担保。要严厉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执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检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如股东大会等抉择经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检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抉择的合法性,担保抉择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经过。为防止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完全的抉择,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
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或担保;控制公司或股东免费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1)在资本、经营、采购、销售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为第三方控制;(3)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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