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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 二是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
只要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无论是基础性产假,还是地方的奖励产假,都应由生育保险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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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励。对查实的非法流通案件,最高予以实物案值30%的奖励,奖金上不封顶;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案件,根据查获环节、卷烟规格不同,最高给予15%的奖励;对于查实的走私烟案件,最高给予实物案值的15%的奖励;对于查实的制假窝点、烟机、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也将给予相应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只生一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上面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法定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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