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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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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的,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出卖人违约时,定金需要双倍返还;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价值的20%;如果是订金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协商请求卖方退款,具体要看合同的约定。
认购合同属于预约合同,是对双方房屋交易相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法处理定金;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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