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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挂靠行为可能带来法律责任以及发包方需要承担的各项重要职责。具体体现如下: 如果挂靠人被确认为实质性的施工主体,发包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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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 1、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人给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数额必须在被挂靠者已收工程款的范围内。 2、被挂靠者未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那么在挂靠中挂靠人应该怎么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呢?第一,要严格控制质量,保护生命线。工程检验合格是依赖者主张工程价格的前提条件,依赖者必须特别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质量检查不合格,总承包合同和附属合同的价格条款不会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属者主张支付工程费用。
建筑资质不可以挂靠。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任何形式的建筑资质挂靠都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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