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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往往要求登记,更有甚者,需要登记才能设立,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租房子则不需要登记,租赁关系自合同生效其就成立了。再从权利的性质来看,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其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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