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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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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一票否决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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