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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手术费用纳入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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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一个子女:(一)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领取《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工作机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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