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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中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 1、发生工伤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1)、由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由用...
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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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期和待遇为:1、停工期和停工期是指职工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称此期为工伤医疗期,本期享受的工资称为工伤津贴。工伤职工的停工期和停工期是多长:停工期和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根据伤情确定。大多数省份发布了《工伤职工停工期和停工期分类目录》,以确定停工期和停工期的长度。严重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关于停工期和停工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关于停工期的有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停工期和停工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二、工伤致残待遇(一)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1-4级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按残疾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24个月的工资,二级残疾为22个月的工资,三级残疾为20个月的工资,四级残疾为18个月的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90%二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5%三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0%四级残疾是我工资的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5人-6级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5级、6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5级残疾为16个月工资,6级残疾为14个月工资;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残疾津贴,标准为:5级残疾是我工资的70%六级残疾是我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后,职工可以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工致残被确定为7人-10级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7-10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7级残疾为12个月的工资,8级残疾为10个月的工资,9级残疾为8个月的工资,10级残疾为6个月的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自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 审判实践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停工留薪期的判定: 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进行确定; 二是法院综合认定,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结合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证明书,认定停工留薪期。 至于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一定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对应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目前,不少省市都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的参考标准,这为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停工留薪期何时截止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 其一,对于伤情不重的职工,经治疗完全可以治愈而致于致残,当然就无需进行伤残鉴定,因而其本身就无伤残鉴定日之说; 其二,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看,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有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经治疗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就无需暂停工作,这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前提和基础; 其三,从审判实践上看,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此导致停工留薪期延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审判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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