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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侵权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不重复支付。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
民事和工伤赔偿可以兼得。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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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劳动者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民事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但是仅是为补充赔偿。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若赔偿数额不足工伤赔偿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程序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37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待遇。第60条针对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明确规定由单位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并没有给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设置任何其他法律障碍,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务院行政法规来规定,其他低效力的规章和地方法规只能按照立法目的来实施,而不能设置任何障碍或者加以限制。本案职工属于因工死亡并得到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定,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就应该由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来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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