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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置换对象,以户(已有宅基地的以宅基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复为准)为单位,向所在村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提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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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建是需要主管部门书面许可的,如果修建的是宅基地,详细你可以查有关宅基地审批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用地标准】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盖房,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全体成员,一般需要公示)同意;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个村子的人);3、受让人不能违反“一户多宅”的原则,在接受转让时本人并无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起转让。注意:转让人在此之后如果还要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不能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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