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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按合同约定办理。首先,我们需要检查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有不能办理房地产证的协议。合同中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额,可以根据已经支付的住房费用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2、合同未约定,按相关法律处理。 开发人员不发行房地产证明书引起房地产证明书纠纷时,购房人可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包括: (一)开发人员不发行房地产证明书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人员发行房地产证明书。 (2)开发人员不发行房地产证明书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人员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尚未建成的,自住宅交付使用日起90日 (3)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竣工住宅的,从合同成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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