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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法律上并没有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可以合法的解除,通常情况下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
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就可以依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初次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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