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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民间借贷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采用,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 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
手机短信有其固有的易灭失性:其一,短信很容易由于机主的操作不当误被删除。其二,可能被利害关系人恶意删除致使证据毁灭。其三,手机存储容量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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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5项的限定,数据电文隶属证据的一种,手机短信隶属数据电文的一种,因此,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有其先天性不够,因为手机卡的登记人与事实上使用人并不愿意定一致,而且短信内容能够编辑,所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必须经过当庭质证。为了确保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最好的办法是公证证据保全。要做手机短信的公证证据保全,应该从短信收、发开始进行。经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手机短信,就有法定的证明力。
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短信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一般用来作为佐证。短信作证据的前提需要发短信的那个号码是实名登记的号码,而且需要证明这条短信的确是当事人自己发的。 在实践中要证明发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机主人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短信的真实性并不强,一般不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事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根据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以及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视听资料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声音和形象的记录形成的,它以声象的动态复原来反映案件事实,其主要特点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强;稳定性强;容易伪造,不能盲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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