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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利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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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利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的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解决了一部分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付出了无数的汗水与激情,服役完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基本权利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对于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现在每月220元。具体国家对下岗失业退伍军人的政策,每个省份都不同,还需要向当地的政府部门咨询确认。每年的标准都有可能会上调。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季。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季。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季。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定补标准按照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件执行。城镇户口烈属按每人1500元季度,农村按每人900元季;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855元季;城镇户口病故军人遗属每人1275元季,农村户口每人875元季;残疾军人主要按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具体确定。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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