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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无工作单位的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补贴,现在每月220元。每个省对下岗退伍军人的具体政策都不一样,需要咨询当地政府部门确认。年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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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新政策公益工作是指涉及居民利益的城市公共管理和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清洁、绿化、停车管理等。 公益性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包括专职治安、交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服务、困难职工援助、社会福利服务和社区治安联合防御协调员。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县(区)、乡(镇)、社区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院等机构,以及乡(镇)、社区清洁、绿化、保安、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是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聘编制外人的机关后勤岗位。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现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至月。二、退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出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和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明,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作为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全部缴费记录。退出现役后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务期限不再视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自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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