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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下岗安置新政策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休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项招聘会等方式,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条国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事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休金标准,并及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按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用6个月以下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下列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一等功的,增加15项%(二)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3)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从事微利项目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登记、许可证等行政事业性费用。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2010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一、军人退休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用买断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6个月工资。二、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用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每年5、4万,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建议,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务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行支付;还可以选择计划安置。三、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休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支付全额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加分,考试分数低者自主择业)。四、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期间计算军龄。6、2010年实施。二.军人退役安排原则:1。军龄不满8年或者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如果确实需要退出现役,建议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3年以上或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需要退出现役,原则上需要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写书面申请,经军队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二、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含正团职)干部需要退出现役的,50岁以下(不含50岁)可以安排转业,也可以安排自主择业,50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可以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安排50岁以下(不含50岁)或30年以下(不含30年)转业,50岁以上或30年以上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原则上安排复员,军龄在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年龄在50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50岁以上的,安排退休。3、自主择业工资:16年以下18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18年以下20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20年以下23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23年以下26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26年以下30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20年以下25年以下的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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