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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拍卖裁定书是哪些

2022-07-28
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与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借款人民币567596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待评估、拍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9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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