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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一下终结执行裁定书,如果是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还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如果是终结本案执行,表示执行案执...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制作执行终结裁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第三,作为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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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和撤销申请都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因此,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要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自应尊重其权利,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其制作者或它的上级撤销,执行就失却了根据,执行程序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即应终结执行程序。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执行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他必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若执行程序未完毕,他已死亡,留有遗产的,人民法院即可执行该遗产;若留有遗产,又有义务承担人的,法院则可择其一或者同时予以执行;若无遗产,但有义务承担人,则只得由义务承担人履行义务;若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事实上已无法执行,则只得裁定终结执行。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这类案件的权利人所享有的获取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权利是一种专有权利,不能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即没有执行的必要,因此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以处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而又没有为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实践中这些情形主要有:①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②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而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③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④对于执行费用远远大于执行收益的情形,在执行权利人同意不执行的前提下,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⑤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形成。 2、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形成。我国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及两个涉外仲裁规则,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仲裁庭当庭宣告裁决内容,宣告裁决的时间即为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仲裁裁决自宣告时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当庭宣告而是后来送达裁决书的,则裁决书制作完成,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时间即为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自此时起裁决生效。在发生民事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有时效问题,不是立马生效的,有时需要等到裁决书才会生效。《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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