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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对规范国家的征收征用制度最为关键。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时,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 ①合法合理性;②公共受益性;③公平补偿性;④公开参与性;⑤权力制约性;⑥权责统一性。我国1986年颁布的旧土地管理法曾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件、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广义理解公共利益的一个解释。为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今后可通过立法将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概括规定的基础上再逐一列举规定,如:①国家安全和军事用途;②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③教育、文件、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④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⑤其他有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等等。
第一,直接相关性,即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必须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不能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也都归为公共利益。 第二,可还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跟任何人不相干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如何识别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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