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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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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处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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