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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条规则:“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下列之一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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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劳动者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认定我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中。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明确有四种认定情形:第一种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第二种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三种,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四种,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否则不能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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