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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有哪些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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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销售者的责任义务为:进货验收义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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